(1)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,即自愿原则。(2)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。 (3)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。
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,便以夫妻名义同居、生活,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,并且符合我国法定结婚实质条件。
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体条件的两性结合,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。
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。在我国,存在两种方式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。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。诉讼离婚又人民法院受理。
(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对子女抚养问题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,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,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,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及有关法律规定,分清个人财产、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,坚持男女平等,保护妇女、儿童的合法权益,照顾无过错方,尊重当事人意愿,有利生产、方便生活的原则,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。
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,保障婚姻自由、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,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(以下简称婚姻法),制定本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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